案例1:“挖矿”被坑?风险自担!
——法院判决:比特币相关交易合同无效
2019年,某公司向某智创公司支付1000万元,委托该智创公司采购“矿机”并代为“挖矿”。合同履行期间,某智创公司向某公司仅支付18.3463个比特币。某公司多次催收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智创公司支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2021年12月,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判决合同无效,驳回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某公司及某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案例2:以区块链为噱头的网络传销,承诺高返利的背后却是庞氏骗局!
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陈某等人搭建“PlusToken”平台,以“区块链”技术为噱头、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打着提供虚拟货币增值服务的幌子,承诺高额返利。一年时间发展了200多万名会员,吸收会员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约920万个,按案发时市场行情计算,折合人民币总值近150亿元。
陈某等人将平台包装成跨国企业,规定会员要由上线推荐,并购买至少500美元的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再以虚拟货币入会,即可每月获得6%至18%的收益。他们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PlusToken”平台不收取人民币,只收取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但所有收益、佣金却都是以“Plus币”支付给会员。而这个所谓的“Plus币”其实是陈某等人自创的“虚拟货币”,在现实中没有任何价值,其发行数量、价格、涨跌都由陈某掌控。实质上就是“庞氏骗局”,其中大部分虚拟货币被用于发放会员“拉人头”奖励,还有部分被变现用于陈某等人日常开销和个人挥霍。
案例3:以NFT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刘某利用近年来NFT的流行热潮,在某社交网站长期持续宣传他的NFT项目,宣称其所持的NFT项目可用于质押,并能够提前参与一些元宇宙游戏来赚钱。由于前期宣传效果显著,该NFT项目一经上线即全部售磬,随后刘某立刻停用了这个项目网站,把募集所得资金进行多次交易、流转,最终交易资金全部流入刘某个人账户,该行为最终构成了诈骗罪和洗钱罪。
案例特点
一是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利用聊天工具群组,诱骗被害人投资境外的所谓“区块链”“虚拟货币”等高收益项目,并将资金转移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大。
二是具有较强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有的还利用名人“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谋取暴利。
三是存在多种违法行为。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存在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多种违法行为。
风险提示
提高警惕,远离“金融创新”诈骗
一是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增强反诈意识。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请广大公众理性看待区块链、NFT项目及虚拟货币,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学习反诈知识,切实增强风险意识。
二是不做暴富梦,不信高回报。为了吸引投资,不法分子会巧立名目,承诺高额返利并在初期按时付息,在您计算利息的时候,不法分子已经卷走了您的本金。
三是看金融资质,查注册信息。不法分子会给自己披上华丽的外衣:租豪华办公楼、请明星站台、开豪华年会。无论包装多么精美,其违法大量吸收资金的本质都不会改变。
四是问亲友子女,不轻易交款。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对新兴事物不了解、对国家政策不掌握这一点,以国家扶持、区块链、数字货币等名目骗取投资。老年人一定要多与子女沟通,不要轻信他人。
五是积极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积极向当地有关部门举报,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取证调查。
■ 阳江日报记者/何成众 通讯员/张冬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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