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日报讯(记者/费先霞 通讯员/钟艳云)婚前签订协议,对出资买房等款项进行约定,其中写明部分是“借”款,离婚后诉请偿还却被驳回,这是怎么一回事?近日,阳江中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原告起诉要求前妻偿还“借”款,因不存在借贷合意被驳回。
林某(化名)是台湾地区人,于2012年与薛某(化名)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并生下女儿林某晓(化名)。登记结婚前,双方签订一份《切结书》,约定:“(一)林某同意支付购买阳西县某地房产一套:包括总价351328元、首付70265元、贷款31000元,另付房屋装修费及家庭电器家具等100000元……”后薛某在上述《切结书》左下角写上“借人民币16000元,2018.1.31(还)”,并签名确认。双方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林某持上述《切结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薛某偿还上述三笔借款:70265+100000+16000=186265元。庭审中,林某、薛某双方均认可《切结书》中涉及的186265元,其中170265元是用于购买房屋和装修、买家具,另16000元用于新居入伙。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林某、薛某双方皆认可上述款项是用于购买、装修共有房屋及该房屋新居入伙,且在双方离婚案件的生效判决中已对该房屋进行了分割和折价补偿。林某请求薛某偿还186265元,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服判,没有上诉。
法官表示,民间借贷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有的赖账者到期不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一方起诉到法院讨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比较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提供债权凭证。然而,有时候不能单凭借据就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还要考量双方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本案中,薛某虽然写了“借人民币16000元”,但林某、薛某双方均认可该笔款项是用于新居入伙,对其他两笔款项,双方亦不存在借贷的合意,林某提供的《切结书》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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