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联网结算正式实施。新政已实施了三个月,确诊怀孕的女职工该如何办理就医确认登记?在办理过程中出现了哪些问题?又该如何避免?为此,记者近日走访了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
去年怀孕已产检的女职工:由个人先行垫付产检费用
去年怀孕并且已经做过产检的职工莫女士,听说今年生育保险要提前办理就医确认登记,今年3月初她在定点医院申领《就医确认申请表》,办理了产前检查和分娩住院的就医确认登记,后来却得知去年个人垫付的产检费用不能再报销了,对此她表示不解。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确诊怀孕的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已满12个月,且处于正常参保状态)可按照文件规定进行产前检查和选择分娩定点医疗机构。对于2017年怀孕且2017年已发生产检费用的(预产期在2018年1月1日后的)女职工,产检无需办理就医确认登记,孕期内的产检费用由参保女职工个人先行垫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发票、费用清单原件及其他规定的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如果2017年已发生产检费用,但参保女职工2018年又办理了产检的就医确认手续,且2018年的产检费用已由选定的医院垫付的,2017年的产检费用将不予报销。
上述人员不用办理产检就医确认登记,但需在分娩前办理分娩住院的就医确认登记。目前我市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机构基本都能进行生育医疗费用的联网结算。参保女职工选定市内的一家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作为个人分娩的定点医院后,由定点医院审核参保相关资料,再到参保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就医确认登记。参保女职工凭《就医确认申请表》在定点医院分娩,符合生育政策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垫付。分娩后1年内参保女职工凭出院小结、出院诊断、出生证、参保单位证明、结婚证、符合计划生育的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待遇。
去年未发生产检费用的女职工:产检分娩费用均由医院垫付
对于2017年未发生任何产检费用的及2018年1月1日后怀孕的女职工,可凭医生开具的已确诊怀孕诊断证明、个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和符合计划生育的证明,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或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申领《就医确认申请表》。不过,已参保满12个月但怀孕前中断缴费,怀孕期间重新参保的女职工,产检费用从重新参保当月起可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报销,重新参保前已发生的产检费用不予报销。
上述怀孕女职工需选定市内的一家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为个人产检、分娩的定点医院后,由定点医院审核参保女职工的相关资料,再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就医确认登记。参保女职工每次产检凭《就医确认申请表》由定点医院垫付其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同时,凭《就医确认申请表》在其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分娩,符合生育政策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垫付。分娩后1年内参保女职工凭相关证明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待遇。
不能进行联网结算的三类情况:个人先行垫付再申请报销
据介绍,目前有三类情况不能进行生育医疗费用联网结算,需市民自行垫付再申请报销。一是参保未满12个月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待参保满12个月后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申请报销。二是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不能进行联网结算,所有医疗费用均由个人先行垫付,待分娩后一年内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申请报销。三是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能进行联网结算,所有医疗费用均由个人先行垫付,分娩后一年内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申请报销。(吴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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