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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处罚新规”实施,超80毫克不再“一律入罪”

来源 : 阳江日报 发布日期 : 2024年01月17日 编辑:

近期,交警持续开展酒驾醉驾查处行动。

加强醉驾综合治理勾建山作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即我们俗称的“醉驾处罚新规”于去年12月28日正式实施。公众认为,最大的变化在于——《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是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一规定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执行了超过10年的“醉驾一律入罪”是不是要取消了?从“80毫克/100毫升”到“150毫克/100毫升”,醉驾入刑的标准变了吗?刑事追究标准的提高是否代表醉驾管理的放宽?

“血液酒精含量+情节”双模式

确定入罪标准

2013年版《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2023年版《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第十二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从重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包括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而第十四条规定,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其中包括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通俗地说,《意见》延续目前适用的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立案标准,同时,将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列入可以适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从而适用有关不起诉、定罪免刑等规定;再将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列入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对此,有市民提出,《意见》对醉驾的处罚力度是否降低?“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发布会答记者问时回应称,醉驾入刑10余年来,各地在依法惩治酒驾醉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同时,在醉驾案件办理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2013年版《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很有必要,条件也已经成熟。2023年版《意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首位,同时对醉驾情节轻微的初犯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对此,有律师认为,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两次司法解释,最核心的一点就在于入刑标准从“80”调整到了“150”,他认为,除15种从重情节外,醉驾入刑标准发生了实质性的调整,但这不意味着对醉驾管理的放宽,而是科学的调整。

从重处理情形由“7”增至“15”

醉驾入刑10余年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普遍行动与共识。2021年4月,公安部公开数据显示,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在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保持年均1800万辆、2600万人的高速增长情况下,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相比上一个十年减少了2万余起,挽救了数万家庭免于破碎、返贫。

醉驾行为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同时,《意见》在“2013年意见”规定的8项从重处理情形基础上,又调整、增加了醉驾校车、“毒驾”“药驾”等7项从重处理情形。目前《意见》明确规定了有十五种醉驾情形需要从重处理

《意见》第十条规定了醉驾尚不构成其他犯罪,但需从重处理的十五种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等

《意见》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要求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10种醉驾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罚当其罪,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在规定15种情形需要从重处理的基础上,今起实施的《意见》,还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10种醉驾情形。

《意见》中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10种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等。

《意见》还规定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

“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23年版《意见》不仅关注醉酒危险驾驶犯罪的刑罚惩治,也注重因醉驾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更严重犯罪的刑罚惩治,同时坚持综合治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醉驾的同时,也重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共同做好各环节的预防、治理工作。

 文字/阳江日报记者  陈海涛         图片/阳东公安交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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