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在省内率先出台《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市委巡察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严格细化巡察过程中相关单位和被巡察党组织的协调配合责任,明确配合的纪律和监督,全面系统规范被巡察单位的配合工作,增强被巡察单位接受巡察监督、密切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的自觉性。
《工作办法》明确规定被巡察单位(地区)的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察党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和群众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且在巡察反馈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召开党委(党组)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巡察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担负起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
《工作办法》指出,被巡察单位(地区)及其工作人员如有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市委巡察机构提供虚假情况;指使、强令或纵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等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地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涉及其他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此外,被巡察党组织和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可以直接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巡察办和市纪委监委干部监督机构反映,也可以依照办法直接向有关组织反映。(谭维)
上一主题 : “一厅通办”纳税人不再“两头跑”
下一主题 : 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召开
2024-04-16
2024-04-16
2024-02-05
2024-02-05
202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