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加强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市法院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将创新合作模式,积极构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新机制,依法妥善化解劳动人事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意见》提出,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探索实行仲裁立案登记制,逐步统一裁审程序中立案材料的审查标准。对涉及因政府部门主导改制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因工伤、工龄、特岗的认定,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引发的纠纷,不纳入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对于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请求,依法及时审核,通过督促程序,畅通劳动者依法维权渠道。
《意见》对裁审衔接中的案件受理、财产保全和裁判执行三大环节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在案件受理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因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裁决而起诉的案件,应及时与该仲裁机构沟通核实相关情况,符合法定情形的,应依法受理并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案件审理。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机构应及时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依法及时作出裁定,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机构。而在案件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执行终结的,应及时告知原审仲裁机构。
根据《意见》要求,市中院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市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并将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疑难法律问题和典型案件研究制度、联合培训制度等四大工作机制,共同为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记者/刘空 通讯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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