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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 : 阳江日报 发布日期 : 2017年09月21日 编辑: 梁甘堂

  政府可通过设立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专项资金,支持合作社的农业技术推广及培训等活动,同时为合作社提供市场信息和培训机会,在贷款和税收减免方面给予优惠,能对合作社的发展产生导向作用。

  据9月20日《阳江日报》报道,截至今年8月,阳江市农民合作社已发展到1418家,成员总数达2.56万人,涵盖果蔬、林业、畜牧、水产、南药、农产品流通和农机服务等多个行业。农民合作社的建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联合发展的结果,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更加开放的合作形式,起到合作共赢的作用。农民合作社主要是以商业运作、产品产业链延伸、综合联系为纽带组建而成。农民合作社的发展需要市场、政策、制度上的充分支持,支撑其科学健康发展,以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制定政策措施,加强政府扶持。农民合作社的科学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可通过设立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专项资金,支持合作社的农业技术推广及培训等活动,同时为合作社提供市场信息和培训机会,在贷款和税收减免方面给予优惠,能对合作社的发展产生导向作用。同时,政府应制定专项扶持政策,帮助合作社解决大宗设施设备、生产线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技术培训、金融信贷、品牌建设等关键问题。

  重视教育宣传,加强技术指导。农民合作社的成员大多文化素质不高,缺乏现代管理和市场意识,技术理念淡薄。对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帮助农民合作社建立和完善联合社内部管理机制,做好相关咨询策划,对其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利益分配制度等提供技术支持。在合作社经营管理、物流管理、农业信息化、生产安全、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技术服务。安排专项资金,依托农委、供销社等部门对合作社开展培训服务,如安徽省划拨财政专项培训资金,对合作社社员单位开展相关培训和技术服务的做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顺应市场规律,引导自愿联合。合作社的发展要尊重市场规律和价值规律,即顺应市场规律,引导建立在利益和价值基础上的自愿联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明确规定,合作社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政府部门要充分尊重合作社的自主权和自主意识,不能直接干涉,一厢情愿式地乱点鸳鸯谱,而应通过政策的杠杆去引导、鼓励广大农户积极开展合作,壮大力量,扩大联合范围,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其切实体会到联合的价值。当然,政府可加大宣传力度,让合作社的性质与作用得到更多的认可与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使合作社成员间充分合作,实现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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