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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发广告不能逾越法律红线

来源 : 发布日期 : 2020年08月21日 编辑:

律师:发布虚假广告或被罚款,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生调查

■ 本报记者/朱俏施


“纯手工制作月饼,下单可邮寄。”“纯中药外敷瘦身,轻松实现迷人小蛮腰。”“味甜多汁,新鲜采摘。”……如今一打开微信朋友圈,满屏都是微商的广告信息。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达照表示,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根据《广告法》,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朋友圈成

免费广告平台


近年来,有些人紧跟线上销售的步伐,“转型”成为一名微商,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产品。高女士曾经从事教育事业,成立家庭后为了照顾刚出生的女儿,她毅然选择从事微商,主要以销售水果、零食、农产品等商品为主。“在微信上卖东西比较方便,一台手机便可操作,比在外面发宣传单更节约成本。”高女士说,她在微信卖水果,销量不错,回头客也比较多。


不少市民表示自己的微信朋友圈渐渐被广告“攻陷”。“一打开朋友圈就是各种类型的广告,包括护肤品、衣服、饮品、干货等。”周女士表示,有些微商发的广告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她觉得不可信就不会购买。梁女士表示,有些微商一天可以发10多条广告,无奈之下,她只能把一些微商屏蔽了。


发虚假广告

实行诈骗获刑


近年来,随着微信用户越来越多,不少人看中微信带来的流量红利,打起了利用社交工具行骗的主意。市民基于对“朋友圈”的信赖,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欺诈诱骗的可乘之机。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我市出现过利用微信发送虚假广告实行诈骗的案例。2017年7月,水某某利用微信发送大量售卖鹦鹉的虚假广告,并通过微信与被害人陈某取得联系。于是,陈某通过微信向水某某提出购买一只品种为“灰机”的宠物鹦鹉,双方商定好价格为3400元。水某某要求陈某通过微信转账先支付500元定金,第二天他假称发货后,再让陈某支付2900元。通过这种方式,水某某成功骗取了陈某3400元。水某某通过相同的作案方式,先后骗取6名被害人16670元。2018年1月,江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6年,被告人叶某某伙同他人通过微信平台发布提升信用卡额度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的相关信用卡信息后,通过手机互联网、通讯终端进行使用套钱,诈骗金额5500元。此外,被告人叶某某、杨某某通过微信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隐瞒信用卡能够超额透支10%的真相,虚构往卡内存钱需要被害人返还或扫码认证等事实,诱使被害人主动扫描支付二维码完成支付行为,诈骗金额7600元。阳东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3000元;阳东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朋友圈发

虚假广告违法


“在我国境内进行商业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在朋友圈发布小广告应当遵循《广告法》。”陈达照表示,按照《广告法》,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陈达照表示,根据《广告法》,广告发布者如果发布了虚假广告,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陈达照提醒广大市民,对于朋友圈广告内容的真假,可结合商品的厂家、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有效期限以及广告内容所作出的允诺等进行甄别。同时,市民在朋友圈发广告时要遵守相关规定,不能让朋友圈成为非法营销“乐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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