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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失业人员补助金延续发放至年底

来源 : 阳江日报 发布日期 : 2022年05月18日 编辑:

阳江日报讯(记者/吴晓霞)记者5月17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将继续落实失业保险保障阶段性扩围政策,向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该政策将延续至今年年底。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减员停保,且失业前最后参保地为我市,但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均可以申请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其中,对2022年1—12月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其提出的失业补助金申请,按规定审核并发放待遇。对2022年1—4月期间失业并提出的失业补助金申请,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待遇。对2021年的参保失业人员,在2022年4月后提出的失业补助金申请,按2021年的规定审核并发放待遇。

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自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算。在我省参保1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即每月729元;参保1年以下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5%,即每月218.7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其参保缴费时间按1年以上处理。

目前申领失业补助金有线上、线下两种方式: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于今年12月31日前,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和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线上申领;也可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所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进行线下办理申领。

需注意的是,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计发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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