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阳江日报 记者/任绍华 通讯员/曾宪法 春节假期后,企业陆续复工,用工需求较大。与此同时,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和城镇失业人员等群体,也在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促进就业创业,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有关文件精神,我市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其他人群,推出了多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为用工企业和就业创业者发“红包”。
◎ 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
1.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险种之和的最低应缴费额度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岗位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岗位补贴每人每月4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岗位补贴政策。
4.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由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给予毕业生本人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
5.就业见习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6.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时属应届毕业生),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7.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在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
◎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1.一次性创业资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且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一次性创业资助5000元。
2.租金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按每年最高4000元据实进行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
1. 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险种之和的最低应缴费额度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每人每月400元,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岗位补贴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扶持政策
1. 一次性创业资助。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且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一次性创业资助5000元。
2.租金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按每年最高4000元据实进行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其他人群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1.一次性创业资助。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下同)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5年内,下同)、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且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一次性创业资助5000元。
2.租金补贴。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按每年最高4000元据实进行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4.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劳动者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本息后,进行一次性贴息。
5.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补贴标准为2500元/人。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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