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阳江市应急管理局近日公布2023年第三季度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日,阳西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瓷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煤气车间三楼设置的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检验校准已过期;水煤浆车间设置的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没有通电,处于关闭状态;煤气车间三楼控制室贴邻车间设置,但没有防火墙隔开;煤气车间三楼控制室1#、2#喷雾塔气体报警控制器主机不能正常工作;煤气防护站无专人值班,未设固定报警电话,缺少充填装置、万能检查器、自动苏生器、隔离式自救器、防爆测定仪等器材。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3.1.3.4、《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2013)5.1.2、《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6.1.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5.2.1.3、12.2.4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阳西县应急管理局出具了相关执法文书,并进行立案调查。已依法对该公司处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3年8月2日,阳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阳春市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氢氧化钠(25kg)30 包未储存在专门危化品仓库;有限空间作业器材、装备配备不完善(其中2个多功能气体检测仪一台故障,一台没电,均不能正常使用)。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阳春市应急管理局出具了相关执法文书,并进行立案调查。已依法对该公司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7日,江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阳江市某木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执行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作业现场积尘严重;使用非水性漆(聚酯树脂清漆)喷漆的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负责人赵某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江城区应急管理局出具了相关执法文书,并进行立案调查。已依法对该公司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赵某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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