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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10月起降低印花税核征标准

来源 : 阳江日报 发布日期 : 2017年10月12日 编辑: 梁甘堂

  记者10日从阳江市地税局获悉,本月起,广东地税将统一全省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同时降低核定征收标准。据地税部门预计,阳江市执行省有关规定后,可每年为相关企业减税400万元,助力企业提质增效。

  市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的统一下降。具体而言,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按经营范围将其分为工业企业、商业及其他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购销环节应征的购销合同印花税,分别按其销售收入的70%、50%和30%作为计税依据核定征收。

  《办法》规定,在下列情形中,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是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二是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是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据介绍,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有效期以年为单位,每次核定最长不超过3年。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调整或取消核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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