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我市第一部实体性法规——《阳江市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记者会后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请他们就广大市民群众关心的《条例》的作用和意义、亮点条款、贯彻实施等热点问题作详细解答。
《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哪些背景、意义和作用?
市环保局副局长谭启秋:漠阳江全长199公里,其中94%在阳江市行政区域之内;总流域面积6091平方公里,其中93.1%在阳江市境内,占全市国土面积的71.7%,是阳江市的母亲河。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为了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漠阳江流域水质,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制定切合阳江本地实际、具有本地特色、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
2015年9月25日,我市人大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纳入首批立法项目。《条例》于2018年8月7日经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9月30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走上了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也对今后阳江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有现实的借鉴与指导意义。
《条例》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朱运飞:《条例》按照上位法的要求,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现状,将河长制、厕所革命纳入的法律范畴加以规范,并针对应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创设行政处罚。
首先,《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全面实行市、县、镇、村四级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是所辖河湖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所辖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其次,《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漠阳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指导村集体、村民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建设农村公共厕所和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再次,《条例》在第四十二条中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接下来如何推进《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
市政府副秘书长伍世光:首先要加大统筹协调,层层压实监管责任,市政府与各地各单位签订漠阳江水质保护目标责任书,把责任具体落实到各县(市、区)和相关单位。
其次要明确部门职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各级其他负环境保护监管责任的部门要切实扛起组织推动《条例》实施责任,落实监督问责机制,制定细化配套措施,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再次要健全监督执法机制,创新网格化环境监管方式,构建在线监测、随机及日常巡查执法三道防线,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对重点污染源实施24小时监控。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相衔接,严厉打击惩处环境违法行为。
最后要多措并举加强宣传,结合世界水日、世界环境日等法治宣传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阳江日报、阳江广播电视台、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等媒介,组织开展专题讲座、执法培训、送法上门等活动,普及《条例》相关知识,使《条例》深入人心。同时建立和完善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群众举报污染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漠阳江保护的浓厚氛围。■ 刘 空 钟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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