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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泳池水质“体检”结果出炉

来源 : 发布日期 : 2020年08月17日 编辑:

22家营业泳场水质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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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在游泳池游泳消暑  梁文栋 摄


■ 阳江日报记者/吴晓霞

虽已立秋,但气温依然居高不下,不少市民选择走进游泳场所消暑降温、休闲健身。市区泳场水质是否安全卫生?记者8月12日从市卫生监督所了解到,该部门多次组织人员对市区22家营业游泳场所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和水质抽检,目前各个游泳场所水质较去年有所提升,暂未发现不合格水质。


游泳场所水质较去年提升


“游泳场所的水质总体情况较去年有所提升,无论是日常检查,还是随机抽检,暂时未发现不合格水质。”市卫生监督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市卫生监督所直管27家游泳场所,其中22家对外营业,5家暂未营业。5月下旬开始,市区的游泳场所陆续对外营业,市卫生监督所提前对计划营业的游泳场所进行了夏季开业前卫生监督检查,并召集泳场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泳场水质卫生达标。


同时,在日常监管中,市卫生监督所不定期对各游泳场所开展巡查监督,并使用快速检测仪器对泳池水质进行现场快速检测,发现水质检测指标不合格的,立即现场指导整改。此外,我市还开展了游泳场所双随机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经系统随机抽取卫生监督员和随机抽取监管对象。今年,市卫生监督所对双随机抽取的市区16家游泳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抽检,并委托市疾控中心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卫生标准进行泳池水质卫生检测。检测项目有泳池水质浑浊度、游离余氯、PH值、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浸脚池水质余氯等。


5项水质指标限值提高


“今年游泳场所水质卫生执行新标准,原有5项水质指标限值提高了。”该负责人表示,原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颁布于1996年,201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等7项公共场所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有了较大变化,对游泳池水质提出了更高卫生标准,对泳池经营者提出了更高卫生管理要求。为做好游泳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市卫生监督所除了自身学习外,还要求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学习并执行新标准,切实提高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水平,确保游泳场所池水水质达到卫生标准。据了解,随着泳场管理者的思想意识和卫生安全责任意识的提高,目前10多家泳场每日的自检设备由原来的检测试纸升级为直读式快速检测仪器,更精确地检测当天的水质。


据介绍,5项水质指标限值有了新的提高,游泳池水卫生指标的限值更加严格,其中浑浊度由≤5NTU提高到≤1NTU,PH值由6.8-8.5提高到7.0-7.8,菌落总数由≤1000 CFU/ml提高到≤200 CFU/ml,游离性余氯由0.3-0.5mg/L变为0.3-1.0mg/L,大肠菌群由≤18个/L提高到不得检出。新标准执行后,目前22家营业游泳场所的泳池水质基本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市民应提高公共卫生意识


“游泳者应掌握自我卫生防护知识,提高公共卫生意识。”该负责人提醒,市民在游泳前要留意泳池是否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水质检测报告,可通过留意游泳场所量化级别、公示的每日水质自测数值,以及看、闻和触三个简单的步骤等方式对游泳场所进行综合判断和选择。如果发现游泳场所卫生状况较差、水质浑浊或有无证经营等情况,可及时拨打投诉电话0662-2238355或0662-2238358。

此外,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游泳场所需按相关要求做好防疫措施,市民进入游泳场所要配合泳池经营方的管理,主动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为了自己的游泳卫生,市民游泳要做到先沐浴后换上泳衣、泳裤,戴上泳帽和泳镜,再通过强制淋浴装置和浸脚消毒池进行消毒,最后再进入游泳池,养成文明的游泳习惯。同时,凡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和性病等疾病的患者和酗酒者,不得进入游泳池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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