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日报讯(记者/朱俏施 通讯员/姜晶晶)“法官,我已经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请尽快帮我解除财付通账户的冻结,用不了微信支付实在太不方便了。”近日,被执行人林某主动联系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称其已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其的各项限制措施。
林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消费金融公司签订《借款服务协议》,约定林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平台向某消费金融公司申请贷款。2019年9月,林某向某消费金融公司借款11799.01元,并与某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
因林某未按时还款,担保公司替其偿还了借款及利息等9000余元,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担保公司垫付了该款项。后来,某科技有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了青岛某资产公司。青岛某资产公司向鹰潭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鹰潭仲裁委员会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决书,裁决林某应偿还借款本金6000余元及利息、滞纳金。
裁决生效后,林某未主动履行,青岛某资产公司遂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林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冻结了林某的财付通账户。
事后,林某发现自己的微信支付使用不了,立刻打电话询问。执行法官向林某说明,不履行还款义务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被限制高消费等。林某则表示,自己目前无法一次性偿还欠款。执行法官告知林某,可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分期还款。随后,林某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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